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臻品铝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59号
原告:江苏臻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港园区守凤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GNT88G。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江苏东银(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建筑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Q6GE50.
法定代表人:夏大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臻品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臻品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臻品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臻品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2370元,合计人民币5537元,由原告江苏臻品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莘 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倪颜慧
书 记 员  李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