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明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民初3353号之二
原告: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1800号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623433XY。
法定代表人:何业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轻纺工业园郭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608251278。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胜英,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明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原告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