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623433XY。
法定代表人:何业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原告***与被告***、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于2020年6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侯卫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