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473号
原告:余业营,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业营与被告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余业营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业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业营撤诉。
鉴定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余业营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十一元,已减半收取,由余业营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