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邳民初字第3160号
原告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