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3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3执97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
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0109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52.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