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3执9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0109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8.03元,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0109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52.1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