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6304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达电缆材料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东侧。
投资人:吴国荣,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南麻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益勤,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振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金瑞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后练村14组。
法定代表人:钟春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东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民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春荣,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金瑞良,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金忠伟,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钟伟(共有人:钱华英)名下位于松陵镇庞杨路588号景瑞花园88幢1602【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83931号】不动产。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朱应明
审判员 葛健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强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