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591号
原告:***,女,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茹,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振兴路**。
诉讼代表人:顾小红,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管理所,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同丰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冯晓芸,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开翼,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现洪,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