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91执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振兴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08296065D。
法定代表人:金瑞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259B。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049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赣0491执726号。在本案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直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告知本院。本案立案执行后,才知悉案款已支付。经释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491执7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中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