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恢66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立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麻溪路338号(苏州汇瑞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MWME0X。
法定代表人:徐逸超。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达电缆材料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东侧。
投资人:吴国荣,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徐东良,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南麻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益勤,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振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金瑞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后练村14组。
法定代表人:钟春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东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民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春荣,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金瑞良,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金忠伟,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吴江市中达电缆材料厂与被告徐东良、***、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东盛车业有限公司、钟春荣、金瑞良、金阿琴、金忠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徐东良、***、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市中达电缆材料厂代偿款535869.80元并偿付代偿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53586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东盛车业有限公司、钟春荣、金瑞良、金忠伟对被告徐东良、***、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江市中达电缆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0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12830元,由被告徐东良、***、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东盛车业有限公司、钟春荣、金瑞良、金忠伟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中达电缆材料厂。原告吴江市中达电缆材料厂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立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0051.2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立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陆亮亮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