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0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08296065D。
法定代表人金瑞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保险产品,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959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