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与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塔乃依北路**怡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光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v>
法定代表人:孙月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百草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友,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蔼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解放北路**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法定代表人:艾尼江·依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喀什蔼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7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因上诉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自身原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但在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疆监理中心(已注销)原法定代表人梅桂安及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疆监理中心(已注销)派驻麦盖提小区涉案项目中原监理丁卫华的证词,以及有丁卫华签字的《建筑材料检验委托单》(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8月11日),该组证据足以证实涉案工程系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组织施工。上诉人已基本完成举证责任。但因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转包合同,本案的工程量仍需通过工程造价鉴定之方法予以确定,为充分查明本案之事实,也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之诉讼权利,须在一审中就工程量,工程价款、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等问题结合各方出示证据予以一并查明。原审判决虽处理中并无不当,但因出现新的证据,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7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晓    东
审  判  员   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
审  判  员   胡   美    媛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乔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