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1148号
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宝塔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孙月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启,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新城湾2号。
法定代表人:卢俊。
第三人:襄阳市财政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财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范景玉。
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三人襄阳市财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三人襄阳市财政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1元,由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熊文豪
书记员王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