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1349号
原告: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荷叶街原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6726356X2。
法定代表人:孟贤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4494。
法定代表人:孙月先。
被告: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正国。
原告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计2166.5元,由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斌鹏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宛良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