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典当有限公司、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恢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美好尚郡1号楼1单元20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448号百草苑小区4号楼4单元。
负责人:李胜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孙月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葡萄开发公司以北(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但店镇马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执行人******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新01执409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新01执4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813916.67元,已执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813916.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名下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且已被司法冻结。被执行人***、张俊有互联网银行账户登记信息,账户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信典当有限公司已知悉并同意暂不采取扣划措施。
3、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8%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信典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审计上述股权的相关资料,故暂不申请对股权进行处置。
4、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合计1216.9亩森林所有权,因申请执行人******信典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评估上述森林所有权的相关资料,故暂不申请对该森林所有权进行处置。本院委托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北省黄冈市有4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湖北省黄冈市有2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委托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经在另案中拍卖成交。
6、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本院走访及委托异地法院走访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宏江、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负责人李胜友、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月先、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及被执行人***、张俊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信典当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鼎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冈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信典当有限公司对此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张杰磊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