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执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胜友,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孙月先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3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湖北省黄冈市土地二宗(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有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土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未能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7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米一漫
审 判 员 赵义云
审 判 员 辛奇霞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