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2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9528M。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0220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与***、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