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0220F。

法定代表人:张乃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玉,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四旺,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延友,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4005D(1-1)。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蚌埠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华路**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0159304(1-1)。

法定代表人:陈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延友、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蚌埠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劲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系敲诈性起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支持,明显错误。事实上劲达公司总共承包了四栋楼房的木工项目工程。1#楼和3#楼系四川人陈加友、肖兴和木工板组分包的,但1#楼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也与***不相干。***木工班组分包的2#楼和4#楼的木工工程。其中2#楼总工程量为9486平方米,即9486平方×105元=996030元。4#楼的基础是***班组做的不错,但由于建设方没资金投入停了工程,后经各方当面协商,甲方只认定5万元,其中还包括劲达公司提供的42000元的木料。充其量也就是7000元,加起来才是1003030元,这就***所干工程量的总金额。再看一下***已领工程款数额,春节前通过劳动监察大队领取742405元,劲达公司付475500元,也就是说***已领取数额是1217905元,可以看出***按自己实际工程量的数额,已经多领取了214875元。由于劲达公司是私营个体企业更没有专业会计统筹账目核算,自付过工程款1003030元之后,经过核算才发现不但未少付,反而多付214875元,经数次找***要回这多付的214875元,***就是推三阻四地不给,重新算账又不算。之后***才提起诉讼,是标准的恶人先告状,是彻头彻尾地敲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的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2020)皖0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一、二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起诉请求判令劲达公司、卓越公司、廖延友给付***欠付工程款592445元及利息等诉讼主张。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廖延友支付***欠付工程款225070元及利息,劲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对一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不服而提起上诉。主要义务人廖延友和劲达公司对一审判决服判,均未提出上诉。二审根据***的上诉请求进行了改判。现劲达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起诉前已发现多支付了***的工程款214875元,并向***主张返还。但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在二审针对***上诉请求答辩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显然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二审的辩称相悖,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劲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慧勇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王依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方超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