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四旺,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0220F。
法定代表人:张乃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延友,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延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3454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