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四旺,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0220F。

法定代表人:张乃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延友,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延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3454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