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
负责人:***,分行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02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012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供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