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17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 负责人:***,分行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02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以(2021)皖0303执保2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030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查封: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蚌埠市××路××邸15号楼1**3层301号【证号:188950】房产一处;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村××栋××#【证号:108579】房产一处。上述查封房产暂不宜处置。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决定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