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2民初9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治街125号(东风街道院内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02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