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948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妍,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浆,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友全,男,住重庆市。
被告: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牌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陶焰兵。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与被告唐友全、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