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3800号
原告: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建设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02393。
法定代表人:陶焰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伟,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2481664G。
法定代表人:吴长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何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