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友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6523404-3。
法定代表人:胡小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092481664。
法定代表人:陈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怀宁县石牌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153866239。
法定代表人:陶焰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友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庆市友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其已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且经本院核实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并立案该上诉案件[(2020)皖08民终1739号],故本案所依据的(2016)皖082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程 峥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佳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