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5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友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组织机构代码06523404-3。
法定代表人:胡小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092481664。
法定代表人:陈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153866239。
法定代表人:陶焰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民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1080889X(1-1)。
法定代表人:姚先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友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安庆民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京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41.1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丁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