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镜湖任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镜湖任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7民初185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镜湖任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人民中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MQ7J7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镜湖任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因双方庭前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