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235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5月18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63448351W,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在34001654108053014189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363.38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65410805301418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380.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