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204号
原告:安徽高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桂苑路顺龙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TY6P5T。
法定代表人:王马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好标,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东亭乡东亭社区会信用代码913418223551249181。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高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高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高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高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安徽高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判员贾桃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田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