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陆友财、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财保23号

申请人:陆友财,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东亭乡东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551249181。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经理。

申请人陆友财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徽商合肥习友路支行1022××××3103账户的1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徽商合肥习友路支行1022××××3103账户的1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陆友波名下的用于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镇××路(房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5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德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锐

书 记 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