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5405号
原告:蒙城县诚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广运物流园3#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143970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东亭乡东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551249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原告蒙城县诚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蒙城县诚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城县诚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蒙城县诚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蒙城县诚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