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291号
原告:安徽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丙德,总经理。
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
安徽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卫彦玲
人民陪审员 林忠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