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130号
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褒禅山路与太湖山路交叉口东昌-玉龙公馆16#3单元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772401253(1-3);
法定代表人:洪一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兢程,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运漕路西侧(得胜河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5238052T;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德星,该公司财务经理。
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4月19日,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4元,撤诉减半收取即6787元,由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辰
人民陪审员 许华琍
人民陪审员 陆文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