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22民初159号

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褒禅山路与太湖山路交叉口东昌-玉龙公馆16#楼3单元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772401253。

法定代表人:洪一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兢程,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运漕路西侧(得胜河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5238052T。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德星,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联众公司)与被告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意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联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被告新城意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德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联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余款398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其开发的含山县环峰镇得胜河1号二期沁园项目的需要,于2018年9月10日与原告签订《得胜河一号沁园室外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231万元,签证费60100元;2018年10月25日与原告签订《得胜河一号沁园小区围墙及门卫室施工合同》,合同价款50万元,签证费141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合同项目。2019年12月27日,双方对工程款总数予以了确认。被告一方面给付了150.85万元工程款,另一方面,鉴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经双方协商,被告以其得胜河1号紫园小区S-01-313/314/315/316/317号公寓房5间,抵偿工程款977445元(其中S-01-313/314/315/317号四间公寓抵偿管网工程款783720元,S-01-316号一间公寓抵偿围墙及门卫室工程款193725元),合计抵偿工程款977445元,但是被告至今仍然欠付原告工程款398315元。综上,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工程款,原告考虑到被告的难处,同意以房产抵偿部分工程款,但是对于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仍然欠付。因此,现只得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新城意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所欠工程款398315元,经核实属实,目前已有计划分批支付,计划在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6万元,剩余部分将与原告协商。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不妥,保证金的5%工程款后期退还应是在2020年12月27日退还,现在是否具备退付条件尚未确定。

经审理查明:新城意象公司作为发包人,安徽联众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一份《得胜河壹号沁园室外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联众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建设,执行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不作调整(甲方认可的变更、签证和合同外的内容除外)。同时约定本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310000元;工程款付方式:1、雨水、污水管网及井施工完成50%,经甲方(新城意象公司)验收合格,付至合同固定总价的35%,雨水、污水管网及井施工完成100%,经甲方验收合格,付至合同固定总价的70%;2、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完成对物业的移交),乙方交回全部竣工资料后,付款至固定总价的95%(其中合同总价中70%为现金,余款25%抵公寓房,公寓房的价格按照同期其他购房业主的价格),余5%作为保修金,竣工后满1年,无任何质量问题经物业签字确认后无息返还。并该合同还约定了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其他事项。2018年10月19日,新城意象公司与安徽联众公司又签订一份《得胜河壹号沁园小区围墙及门卫室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总价为500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全部结束,经发包方工程部验收合格,付工程总价的95%(其中35%抵房),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情形,验收合格满1年支付给乙方。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施工的其他事项。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安徽联众公司组织施工,两项工程均于2019年2月27日经新城意象公司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其中雨、污水工程项目于2019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12月27日,新城意象公司与安徽联众公司完成前述两项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其中雨、污水管网工程结算价款为2370100元,在合同固定总价基础上增加60100元,围墙及门卫室工程结算价款为514160元,在合同固定总价基础上增加14160元,两项工程合计工程价款为2884260元。2020年7月8日,安徽联众公司与新城意象公司及监理单位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的两项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安徽联众公司正式将其承建的两项工程移交给新城意象公司。时至2019年9月3日,新城意象公司对雨、污水管网工程价款已支付1408500元,以房抵作工程款783720元,共支付2192220元,对围墙及门卫室工程价款已支付100000元,以房抵作工程款193725元,共支付293725元,两项工程,新城意象公司已支付工程价款合计2485945元,尚有398315元工程款(含5%合同固定总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的款额)未付,其中雨、污水管网工程有177880元工程款未付,围墙及门卫室工程有220435元工程款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城意象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支付工程款160000元,至此,案涉两项工程新城意象公司尚欠付工程款238315元(其中包含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款)未予支付给安徽联众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安徽联众公司提交并经被告新城意象公司质证无异议的《得胜河壹号沁园室外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及《得胜河壹号沁园小区围墙及门卫室施工合同》各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两份、《雨、污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工程价款结算单》两份、《工程移交单》两份、以房冲抵工程款单两份等证据,有原告安徽联众公司出具的新城意象公司在2021年2月8日支付160000元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城意象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安徽联众公司承建,双方签订的《得胜河壹号沁园室外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及《得胜河壹号沁园小区围墙及门卫室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完成对物业的移交)付款至固定总价的95%,余5%作为保修金于竣工后满1年无息返还;《围墙及门卫室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结束经发包方工程部验收合格,付工程固定总价的95%,工程固定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满1年支付。本案中,雨、污水管网工程验收合格后于2020年7月8日移交,按约定在完成移交时应付工程款2194500元(2310000元×95%),围墙及门卫室工程于2019年2月27日经新城意象公司验收,按约定验收合格时应付工程款475000元(500000元×95%);两项工程均于2019年2月27日竣工验收,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的140500元(2810000元×5%)依约应于2020年2月27日返还支付;两项工程价款于2019年12月27日完成结算,对增加的工程价款(其中雨、污水管网工程增加60100元,围墙及门卫室工程增加14160元,合计74260元),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故该增加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应为2019年12月27日。安徽联众公司对案涉工程已按约施工完成后,新城意象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但从支付的工程款未看,新城意象公司对雨、污水管网工程在2020年7月8日时已支付工程款2192220元,欠付2280元;对围墙及门卫室工程在2019年2月27日时已支付工程款293725元,欠付181275元;对增加的工程价款74260元应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而未付款;对于合同固定总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的140500元,应于2020年2月27日返还支付而未付款。上述各项应付而未付款额合计398315元。本案诉讼过程中,新城意象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支付工程款160000元,至此,新城意象公司尚欠付工程款238315元,新城意象公司未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安徽联众公司诉请新城意象公司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安徽联众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如前述,新城意象公司在约定应付款的期间而未全部付款,对部分工程款欠付,构成逾期,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于在诉讼中新城意象公司2021年2月8日支付的160000元,因付款时未约定为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中何笔款项,应当支付先到期的款项,即支付于围墙及门卫室工程欠付的181275元工程款之中。因此,新城意象公司对雨、污水管网工程依法应自2020年7月8日起,对围墙及门卫室工程依法应自2019年2月27日起,对增加的工程价款74260元依法应自2019年12月27日起,对于合同固定总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的140500元依法应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安徽联众公司诉请新城意象公司对所欠付款项均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显属不当。围墙及门卫室工程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请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付,此之前的利息未予主张,视为放弃,即欠付的181275元工程款计息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在支付160000元后,余下欠付的21275元工程款计息期从2021年2月9日起;其他欠付的款项计息期从应付之日计付。故对安徽联众公司该项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新城意象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分别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计息期为,其中255535元工程款(181275元+7426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140500元工程款(质保金)自2020年2月27日起,2280元工程款自2020年7月8日起,均计付至2021年2月8日,之后以23831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8315元,并分别以255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以14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以2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2021年2月8日的利息;以2383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7元,由原告安徽联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7元,被告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仲昌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燕

附本判决援引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