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宇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23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宇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北金色池塘3E-3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899950D。
被执行人: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和合小区农贸市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3078508R。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