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宇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宇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北金色池塘3E-3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89995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和合小区农贸市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307850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宇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年二○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