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2923号
原告:***,男,1979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皖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吉勇,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和合小区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3078508R。
法定代表人:李从根。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东路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5213868J。
法定代表人:陈布春。
被告:裴杨,男,汉族,1989年0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与被告***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裴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彭 俊
审判员 赵晓军
审判员 蒋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