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172号
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汇源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经理。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系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尹青,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战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士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钊,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翟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