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能,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3291338N。
法定代表人:陈士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捍东,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生,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212××××。
原告***与被告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原告吴元妹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吴元妹对被告左建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左建波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元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鲁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