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明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川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5民初6466号

原告:安徽明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润河路501号皖新翡翠庄园10号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2911738F(1-1)。

法定代表人:马玉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亚,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川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N3WHB35。

法定代表人:李培培,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明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公司)与被告安徽川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光、刘金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川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川普公司支付明安公司工程款1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6967元(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75%计算,暂从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止,以后利息另计),以上合计116967元;2、川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明安公司与川普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川普公司将其位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工厂配电工程交由明安公司施工,工程价款为160000元,工期20天,工程按电力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有关要求施工完毕通电后,川普公司将工程款支付完毕。明安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交付给川普公司使用后,截至2019年3月14日川普公司仅向明安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余款多次催要未果。

川普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日,发包方川普公司(甲方)与承包方明安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把川普公司配电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工程内容:630KVA美式箱变1台;合同价款:工程款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不含税;工期:二十个工作日,以供电公司停电为准;工程质量及验收:合格工程,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电力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预付人民币肆万捌仟元,余款通电前付清;违约和争议:1.1甲方违约(2)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18年12月30日,明安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川普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总体结论:验收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4日,川普公司分三次通过转账方式给付明安公司工程款共计50000元。

明安公司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110KV及以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

本院认为,川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川普公司依法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明安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明安公司按约履行施工义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川普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人民币肆万捌仟元,余款通电前付清”,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5月21日验收合格,符合送电条件,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工程总价款为160000元,川普公司已付50000元,尚欠110000元,应当支付给明安公司。川普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明安公司主张川普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明安公司主张按年利率4.75%付息,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价款利息应按照LPR标准计算。利息应从川普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故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川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明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安徽川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梅英

书记员任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