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青岛铂秦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明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4049号
原告:青岛铂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295号,组织机构代码:74396996-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明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组织机构代码:55183996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铂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明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铂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明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