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明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88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明,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明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明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卓胜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汪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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