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88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明,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明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明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卓胜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汪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