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486号之一
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64040B。
法定代表人:胡居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东侧皖北图书大市场A-13#楼0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Q4TD4T。
法定代表人:沈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陈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