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486号之一
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64040B。
法定代表人:胡居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东侧皖北图书大市场A-13#楼0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Q4TD4T。
法定代表人:沈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陈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