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谯城区东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008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昇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前贾庄五巷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RKY3N4G。

法定代表人:张运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12号楼2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4806XN。

法定代表人:陈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颜停福,男性,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程岩岩,女性,汉族1980年2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停福、程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40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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