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008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昇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前贾庄五巷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RKY3N4G。
法定代表人:张运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12号楼2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4806XN。
法定代表人:陈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颜停福,男性,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程岩岩,女性,汉族1980年2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停福、程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40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