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靎天杭、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189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亮,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12号楼2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继先,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