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12号楼2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陈金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继先。
原告***与被告***、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振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