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诚嘉架业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12号楼2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陈金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万**,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诚嘉架业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八村12-301。
法定代表人:邢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子旭,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马鞍山井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与金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LIYAWEI,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诚嘉架业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嘉架业公司)、原审被告马鞍山井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泉中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存在两份指向对象不一的合同,一份为鹏源建筑公司马鞍山井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综合厂房2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诚嘉架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为项目部与李炳东以及李炳东与诚嘉架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俊之间签订的。从合同内容看,项目部与诚嘉架业公司签订的是关于井泉中药公司综合办公楼的脚手架工程;项目部与李炳东以及李炳东与邢俊签订的则为井泉中药公司综合厂房2工程。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鹏源建筑公司出具的结算情况说明为“李炳东、邢俊工程量”,并非诚嘉架业公司工程量,合同已付款项均由李炳东或汪磊直接支付给邢俊个人;故项目部与诚嘉架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实际履行,需进一步查清。且李炳东向邢俊已付款金额为多少,是否均为案涉工程款项,亦需进一步核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雍自涛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