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财保17号
申请人: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7076398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
申请人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在武穴市城市投资公司的工程款(武穴市行政中心办公电话及宽带系统材料设备分项工程)39***393.188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湖北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玉湖路锦江星城A栋1903室等5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不动产权第0000169号]及位于武穴市玉湖路锦江星城A栋1层0101-0301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在武穴市城市投资公司的工程款(武穴市行政中心办公电话及宽带系统材料设备分项工程)39***393.188元,期限为3年;
二、查封担保人湖北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玉湖路锦江星城A栋1903室等5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不动产权第0000169号]及位于武穴市玉湖路锦江星城A栋1层0101-0301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上述财产由负责保管,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库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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