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724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玉湖路锦江星城A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707639876。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库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