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724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玉湖路锦江星城A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707639876。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库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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